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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公交建字[2024]03號A1類 同意公開
對臨湘市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第52號建議的答復
湯勇剛代表:
您在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提出的《關于交通執(zhí)法處罰權下放的建議》收悉。交通執(zhí)法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F(xiàn)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行政執(zhí)法權主體是指有權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包括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鎮(zhèn)(街道)“兩站兩員”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不能行使行政執(zhí)法權,因此,不能下放執(zhí)法權。
二、“兩站兩員”建設是全市緩解基層交管警力不足、提高基層交通安全管理覆蓋面的具體實踐和重要舉措。兩站兩員是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為了增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設立的交通安全管理站,主要是從事交通安全勸導,經費保障由政府負責。
三、為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決定推行農村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一步優(yōu)化農村派出所職能配置,提高農村派出所警務綜合效能,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警大隊按照上級交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授予農村派出所管理交通相關的執(zhí)法權。
今后,我們將會持續(xù)推進農村派出所協(xié)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感謝您對我們公安交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臨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4年7月20日
承辦負責人:劉招國
承辦人及聯(lián)系電話:謝鵬飛(13974038876)
報:市人民政府建議提案辦公室
抄送:市人大聯(lián)工委
臨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