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全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臨湘市全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中國有資產的管理,有效配置各項資源,提高中央專項資金利用率,避免浪費,為臨湘市農村電商發(fā)展提供有力支持,結合臨湘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湘市所有使用全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中央專項資金采購的資產管理。
第三章 資產管理范圍
第三條 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所有使用中央專項資金采購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第四章 資產的分類
第五條 資產分類
(一)固定資產:
1、生產設備及交通運輸設備:包括加工設備、工具、包裝設備、裝載機、檢測設備、車輛、庫房設施、冷庫設施等;
2、辦公設施:空調、冰箱、辦公桌椅、沙發(fā)等;
3、辦公設備:電腦、復印機、監(jiān)控、服務器、攝影設備、投影設備、音響設備等;
4、其他設備:除以上設施和設備外的固定資產;
(二)無形資產:相關平臺店鋪的賬號、密碼、系統(tǒng)權限、課件視頻等。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管理規(guī)范、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中央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實行歸口分級管理,歸口單位為臨湘市商務糧食局,各項目承辦企業(yè)為資產管理的責任單位,做到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
第七條 各單位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名稱、規(guī)格、型號、使用部門、責任人等,編制資產目錄,建立資產檔案,報市商務糧食局存檔。各單位定期記錄更新資產檔案,做好使用明細臺賬。
第八條 調職(離職)人員應如數退還已領用辦公設備和非消耗辦公物資,并由資產管理人員簽字后,方可辦理調職(離職)手續(xù)。資產使用后,如人為損壞、丟失,視損壞資產價值進行賠償。
第九條 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要加強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切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對房屋建筑物定期勘察、及時修繕,確保使用安全;對運輸和機器設備要定期檢測、校驗、保養(yǎng),確保性能完好,保持設備清潔安全;對各類電子設備、辦公設備等應安排維修人員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條 如發(fā)現(xiàn)有下列行為的,應責令立即整改,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未認真執(zhí)行《資產管理制度》及相關要求,對本單位或本部門資產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不如實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管理失職,未及時履行職責的。
2、擅自批準資產產權變動,擅自轉讓、處置資產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按要求及時、如實上報各類資產報表者;不如實進行資產登記、隱瞞真實情況者;未按要求對新增的資產及時、準確的入賬者。
4、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資產賬、物不符,私自刪除、刪改資產各項管理資料者。未按時組織資產盤點者;未按時進行資產盤點者。
5、在資產轉移、出售、報損業(yè)務中,對資產的技術狀況做出虛假鑒定者。
6、對于盜賣、私自調換、出售、化公為私或在出售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者。
第五章 資產的購置及領用
第十一條 所有資產采購完成后,需履行驗收入庫手續(xù),采購人與需求部門共同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結算支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 資產領用人,需在資產管理部門辦理領用手續(xù),并簽字確認。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丟失或損失的,使用人需按規(guī)定賠償。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批量采購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購買合同,開具正規(guī)發(fā)票,采購的固定資產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第六章 資產的盤點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資產的盤點和自查,由資產部進行存檔。市商務糧食局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上報資產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盤點工作,每次盤點都要做出相應盤點記錄,參加人員均應在盤點記錄上簽名確認,根據盤點結果及盤點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盤點后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清單,報財政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盤點情況,說明盈虧差異原因及異常事項的建議等,上報市人民政府,經簽批后,對盤點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部門和各責任人必須愛護資產,嚴禁自行變賣、損壞和侵占國有財產。資產確實無法使用需要報廢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資產報廢申請單報市商務糧食局,方可辦理資產報廢。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根據報廢申請單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由于產業(yè)調整、升級或其他原因需要出售固定資產或出售閑置資產,由所在單位擬定處置方案報告市人民政府,經市商務糧食局核實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資產處置后報財政部門做賬務處理及備案。
第八章 資產的交接
第十九條 實行資產有償占用原則,各單位資產借用及轉移按照市場標準,核定資產租用、轉移費用。資產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簽訂資產調撥單,提交財政部門作為核算依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單位內部資產轉移,由本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負責調整,變更資產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商務糧食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臨湘市商務糧食局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