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舉報獎勵工作實施細則
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舉報獎勵
工作實施細則
為切實做好我市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shù)雀黝愡`法犯罪行為,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實施辦法》《臨湘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對非法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實行有獎舉報,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對非法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向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提供有效線索的情況。
二、對舉報非法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經(jīng)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獎勵第一舉報人,順序以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接到舉報時間先后為準。
四、對非法生產、經(jīng)營、儲存、運輸行為的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將嚴肅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弄虛作假或借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jīng)查證屬實、辦結后,臨湘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將受獎決定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在接到受獎通知1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委托他人到臨湘市應急管理局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凡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進行舉報的,經(jīng)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查證屬實,所查獲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涉案數(shù)量達50箱以下或者3人以下非法生產的,獎勵舉報人1000~2000元;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涉案數(shù)量達50箱以上(含50箱)至100箱之間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非法生產的,獎勵舉報人2000~4000元;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涉案數(shù)量達100箱以上(含100箱)至300箱之間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非法生產的,獎勵舉報人4000~6000元;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涉案數(shù)量達300箱以上(含300箱)至600箱之間)或者10人以上非法生產的,獎勵舉報人6000~8000元;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涉案數(shù)量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8000~10000元。
八、凡對非法經(jīng)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進行舉報的,經(jīng)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查證屬實,非法經(jīng)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5(含5箱)至1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100元;10(含10箱)至3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100~300元;30箱以上(含30箱)至6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300~600元;60箱以上(含60箱)至10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600~1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至30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1000~2000元;300箱以上(含300箱)至50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2000~3000元;500箱以上(含500箱)至1000箱之間的,獎勵舉報人3000~4000元;1000箱(含1000箱)以上的,獎勵舉報人4000~5000元。
九、獎勵程序
(一)受理與核查
受理舉報: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接到舉報后,將相關情況反饋至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審核,判斷是否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和受理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舉報,予以受理并告知舉報人。
組織核查: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調查核實舉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獎勵認定與通知
獎勵認定:經(jīng)核查屬實的舉報,由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所舉報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提出相關意見,按照本細則獎勵標準由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股核定獎勵金額,報分管領導及主要負責人審批。
通知舉報人:獎勵認定后,由臨湘市煙花爆竹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通知舉報人。通知方式一般為電話、短信通知等,告知舉報人獎勵金額、領取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信息。
(三)獎勵領取
領取時間: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后,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領取獎金。
領取方式:舉報人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也可以出具委托承諾書委托他人攜帶舉報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代為領取。
。ㄋ模┍O(jiān)督獎勵程序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和政策法規(guī)股對舉報獎勵程序進行監(jiān)督,確保獎勵的公正、公平、公開。如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操作或騙取獎勵等行為,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十、舉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線索由臨湘市應急管理局辦案部門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正在偵辦的;
(二)所舉報的線索是舉報人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fā)現(xiàn)的,或是通過上述人員獲取的;
(三)舉報線索信息不詳,無法查證的、案件未辦結的;
。ㄋ模┡e報人拒不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無法核實被獎勵人的;
。ㄎ澹┓煞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十一、臨湘市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0730-3720055
十二、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十三、本細則解釋權歸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